广州悦光风影摄影虚假宣传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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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低价诱导消费者到店体验,到店后告知低价仅能拍摄极个别服装,且强烈推荐高额套餐选择,确定套餐后签署合同并付全款,但目前并未到店拍照消费,今日因为质疑商家定价需要退全款,店家称仅退款2400元称收取20%违约金,且15个工作日(还不包含节假日)才可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在没有接受服务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且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有相关规定的,合同里相关规定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不能明显减损另一方的权利的,而写真馆的合同减损了我作为消费者退费的权利,因此扣费的条款属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写真服务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强制履行性。因此应退还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