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悦映画虚假宣传强制消费被诉
网友保保_Iatjne38
关于禾悦映画涉嫌欺诈及强制消费的书面投诉信: 您好!本人系本次消费纠纷的消费者,现就禾悦映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镇广百东路2号北京湾会文化体育休闲产业园内)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签订合同时强制操作侵犯消费者权益一事进行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消费经过与纠纷事实 1. 虚假宣传诱导到店:本人于9月28日通过抖音平台看到禾悦映画“288元写真套餐”宣传,随后与客服微信沟通,客服明确承诺“该288元套餐可拍摄任意心仪风格”,基于此承诺,本人与朋友前往门店咨询。 2. 到店后拒绝提供宣传套餐并强制推销高价产品:到店后,工作人员起初提及288元套餐,在本人确认意向后,却转而推销3699元、4699元等高价套餐,以“减1000元优惠”诱导升级,本人与朋友明确拒绝。工作人员随即以“无权限”为由叫来经理,经理到场后直接否认288元套餐的可执行性,称“没人拍288元套餐”“你算算我们的人工成本”,并持续通过优惠话术施压,最终迫使本人与朋友各支付1300元,合计2600元下单。 3. 事后承认引流欺诈及合同签订时侵犯知情权:后续本人因不满提出退款,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直言“288元套餐是引流活动,没有这个活动你们肯定不会来”,直接承认虚假宣传事实。此外,签订合同时,禾悦映画未给予本人任何时间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仅指导在指定位置签字,签字后才告知“合同含违约金条款”,完全剥夺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合同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二、投诉理由 1. 涉嫌欺诈消费者:禾悦映画以“288元可拍任意风格”为虚假宣传点引流,到店后拒绝提供对应服务,事后承认“引流”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 强制消费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签订合同时未履行条款告知义务,仅强制指导签字,事后才提及违约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 三、投诉诉求 本人现正式提出诉求:要求禾悦映画全额退还本人与朋友所支付的消费款项,共计2600元。 本人已保留与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与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可随时提供,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