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桂福珠宝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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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7 日下午,本人前往顺义区隆华购物中心六桂福珠宝,办理黄金兑换业务,计划将自有 67.5 克黄金进行兑换。柜员先将该 67.5 克黄金按当日购买金价折算为对应金额,随后向本人推销 “一口价” 金饰,称该类饰品款式新颖、工艺精良,最终诱导本人兑换了总价约 4 万余元的 “一口价” 金饰,前述折算金额直接从兑换总价中扣除。 整个交易过程中,柜员始终未提及所推销 “一口价” 金饰的具体克重,商品价格标签上亦未标注克重及计价单位等关键信息。经本人事后核算,该 “一口价” 金饰折合单价约 1800 元 / 克,远超当日市场黄金价格。同时,柜员未在售前主动告知当日具体金价标准、“一口价” 金饰的计价依据及售后退换规则; 2025 年 10 月 8 日,本人发现权益受损后立即与其沟通退款事宜,但其以 “商品已售出” 为由,要求本人承担 30% 的折旧费以及接受 “以克换克” 的解决方案,该要求严重不合理,本人表示拒绝。 二、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隐瞒商品关键信息,诱导消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克重是黄金饰品的核心属性,直接关系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判断。被举报人在销售 “一口价” 金饰时,未在价格标签标注克重,且全程未主动告知该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经营者要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 的要求。 此外,被举报人未告知当日金价及售后规则,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本人购买远超合理价格的商品,导致本人无法判断价格合理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 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所述的 “使用欺*性、误导性的语言等标示价格信息”“不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拒不提供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交易完成后,被举报人未主动提供发票,且经本人多次要求仍拒绝出具,该行为涉嫌违反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此类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严重扰乱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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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六桂福珠宝 六桂福珠宝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40000元
投诉编号:
9969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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