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隐瞒克重诱导消费拒不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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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下午3点多,在周大生经典北京朝阳合生汇专柜,我和妈妈拿了两条旧金项链和一条旧金手链共计13.71克黄金,到周大生门店进行兑换新项链,其中一条项链6.47克正常兑换没有问题,后剩余7.24克旧金进行其他项链兑换,其中兑换一条项链和一个小金珠,柜员表示已完全兑换需要缴纳533.25的工费和金子差额,正常支付;今早拿出项链准备戴的时候发现项链很轻,随后找出单据发现后面兑换的金项链重量只有4.08克,金珠的克重只有0.43克共计4.51克,(兑换完第一条项链后剩余****-4.51=**** 昨天金价1180/克折合人民币3221.4元)通过兑换商家获利3000多元,原本金价就贵,搞这种套路属实接受不了,发现后联系商家拒不退货,本人诉求剩余****黄金以克对克形式兑换处理; 补充细节: 买完第二天早上和导购沟通,依旧避而不谈克只谈工艺,售出不退不换!昨天在兑换完第一条项链后,剩余7.24克黄金,导购推荐两条项链,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7768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和1079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金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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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完第二天早上和导购沟通,依旧避而不谈克只谈工艺,售出不退不换!昨天在兑换完第一条项链后,剩余7.24克黄金,导购推荐两条项链,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7768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和1079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金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克对克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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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下午3点多,我和妈妈拿了两条旧金项链和一条旧金手链共计13.71克黄金,到周大生门店进行兑换新项链,其中一条项链6.47克正常兑换没有问题,后剩余7.24克旧金进行其他项链兑换,其中兑换一条项链和一个小金珠,柜员表示已完全兑换需要缴纳533.25的工费和金子差额,正常支付;今早拿出项链准备戴的时候发现项链很轻,随后找出单据发现后面兑换的金项链重量只有4.08克,金珠的克重只有0.43克共计4.51克,(兑换完第一条项链后剩余7.24g-4.51=2.73g 昨天金价1180/克折合人民币3221.4元)通过兑换商家获利3000多元,原本金价就贵,搞这种套路属实接受不了,发现后联系商家拒不退货,本人诉求剩余7.24g黄金以克对克形式兑换处理; 补充细节: 买完第二天早上和导购沟通,依旧避而不谈克只谈工艺,售出不退不换!昨天在兑换完第一条项链后,剩余7.24克黄金,导购推荐两条项链,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7768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和1079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金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克对克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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