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福珠宝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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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8日晚上20.30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泉秀路478号在金大福珠宝总共消费共1660元(旧金按克称重换新产品,补贴了钱)购物期间店员全程没有告知商品的克重,没有介绍产品的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商品只有保单,没有发票,保单上没有明确写出商品克数,保单信息也不完整,保单上写了可更换同类商品,但是店员没有解释此话语,没有明确告知什么是同类商品,没告知不可更换按克重的商品,也没主动告知顾客这两者的不同,导致顾客花费比当天金价高出一倍价格购买了该首饰。顾客现场问退换问题时,店员模糊回答,没有解释。保单的客户须知代签,最后直接让客户在签名,没有做语言描述。在回收金子时,没告知是已什么方式回收,也没看到回收金子融掉的克重,自己自行回收。未告知回收的信息。后面沟通,说这些是常识,店员不说,一个消费者哪里会懂,误导消费,多次要求称重,商家拒绝回答,含糊推辞,构成欺诈行为 1.非法使用计量单位,隐瞒金饰克重!违法《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服务,等有关情况(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行为,未告知顾客商品真实情况2.隐瞒克重,诱导消费,多次询问戒指克重为多少,要求称重,售货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告知。且明明标签有克重的情况下,全程未给我们看克重详情,购买后标签被剪,开具收据单上未显示克重,售货员明已知克重情况下,全程隐瞒,诱导消费导致我们全程在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1660元/克的价格购买一口价黄金,也未说明一口价黄金与按克计价黄金的区别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发现问题后20日当面沟通。根据《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24条消费者可以七天内退货。提出退货也是合法理由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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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金大福 金大福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1660元
投诉编号:
9978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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