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福未明码标价且未告知一口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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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2025年2月23日,本人在沧州市运河区吾悦广场一楼门店购买足金戒指一件,支付价款1313元(小票单号:X25****131,货号25047667)。该饰品为一口价黄金,店员未行告知义务 实际克重1.19克,折算单克价格约1103元,远超2025年2月金大福门店880元/克左右的正常金饰售价。 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的消费小票仅标注“足金戒指1件”,未填写黄金克重、单价等核心规格信息,也未主动告知投诉人该饰品为一口价计价方式及实际克重,仅告知折后总价1313元。交易凭证(小票)未按《价格法》要求明码标价商品关键规格,经营者亦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信息告知义务,致使投诉人以不合理高价购入该饰品。 诉求:要求经营者全额退还货款1313元,或按实付金额1313元为投诉人更换等价克重的黄金饰品(投诉人可承担门店规定的合理折旧费)。 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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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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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1313元
投诉编号:
10018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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