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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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福诱导消费致严重溢价投诉
我于2026年1月20日在金大福双拥街店购买K金项链一条,金额3522元,买单前未告知克重,未告知一口价,过程咨询是否按照克重购买,导购确认按克购买,从进店到出店只告知金价1099元/克,因本人对购买黄金没有经验,导购从始至终未告知本项链为一口价,诱导消费,2026年1月21日晚上发现克重只有1.42克,折算克重单价2480元,对比国际金价属严重溢价行为,本来对K金无概念,2026年1月22日去店更换,才被告知我购买金项链金价单价1599元,工费881元/克,而且更换只能更换K金,无果而归,2026年1月23日仍然去店更换,店员只给更换足金999%,没办法只能更换,更换足金999%吊坠一个1.42克,价格3522元,折算克重单价2480元,对比国际金价属严重溢价行为,与店员沟通期间,店员多次强调不满意就去投诉,请相关人员帮忙处理,非常感谢!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金大福天益城店未标克重诱导购买一口价金链
在2025年7月20号是我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金大福天益城店看金项链时店员一直极力推荐一口价金项链并且不告知金项链的实际克重收费3788元当时的金价是800多元我在2026年1月22号在金店称重时发现吊坠加项链总加共2.5克吊坠实际重量1克多1克的吊坠加1克的链子且链子不是纯金卖我3788元不告知克重不表明克重且发票上也不写明克重诱导消费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金大福戒指质量问题要求退款
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百广场一层金大福珠宝店购买了两个戒指,总共花费420元,其中一个不到4天掉钻,另外一个非常软,带上就松,要求退换百分之五十,质量问题太严重,要是能全额退货退款也可以,只要退款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质量问题
已完结
金大福未告知克重且拒开发票
本人于2026年1月4日在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湖寿守珍街店购买一口价黄金饰品,金额为620元。成交前商家未明确告知商品实际克重,仅在交易完成后才发现克重为0.255克,且交易后未依法开具发票,本人已到门店现场协商退货退款,门店明确拒绝处理。同时本人已通过12315*台反映该消费纠纷,但三商家仍拒绝退款处理。
投诉问题
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金大福黄金项链未标克重拒告知
我于2026年1月1日在广东东莞长安沙头猫山北路95号大康惠金大福买了一件黄金项链 上面没有标克重只标了价格 然后我叫店员给我称一下多重 店员是项链连带商标一起称的 也不告诉我具体黄金多少克重 然后发票上也不写多少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金饰品的重量、纯度是消费者有权知道的核心信息,不管是按克卖还是一口价,商家都有义务主动告知,而且必须在单据上标注。商家不标克重,就是故意不让我知道实际价值,这已经侵害了我的知情权。”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金大福黄金项链断裂拒退
于2025年12月26日中午在德惠市住邦一楼的金大福,购买了黄金项链,2025年12月27日晚上断裂,共佩戴了一天半,购买时未说明为一次性产品,不符合商品质量标准,接口处断开,当日到店里退货,营业员以霸王条款离柜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款,这不是霸王条款?
投诉问题
假货、霸王条款、质量问题
已完结
金大福未明码标价且未告知一口价计价
事实与理由:2025年2月23日,本人在沧州市运河区吾悦广场一楼门店购买足金戒指一件,支付价款1313元(小票单号:X25****131,货号25047667)。该饰品为一口价黄金,店员未行告知义务 实际克重1.19克,折算单克价格约1103元,远超2025年2月金大福门店880元/克左右的正常金饰售价。 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的消费小票仅标注“足金戒指1件”,未填写黄金克重、单价等核心规格信息,也未主动告知投诉人该饰品为一口价计价方式及实际克重,仅告知折后总价1313元。交易凭证(小票)未按《价格法》要求明码标价商品关键规格,经营者亦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信息告知义务,致使投诉人以不合理高价购入该饰品。 诉求:要求经营者全额退还货款1313元,或按实付金额1313元为投诉人更换等价克重的黄金饰品(投诉人可承担门店规定的合理折旧费)。 证据清单: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乱收费
已完结
投诉金大福霸王条款
当时我本来想买克重的黄金,进店被服务员忽悠我买了一口价,说好了带5年后,第六年去店里退款,现在门店到闭,我问当时的服务员,他说门店倒闭就退不了款了,有保单,上面写清楚,只要五年没有换款式,就按原价退款,现在说不退就不退,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经济纠纷
已完结
金大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拒不开发票
我于2025年12月18号下午15点左右在光山县西亚城市广场金大福珠宝店购买足金吊坠花费1808元,后查询克重只有0.92克,我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只是一直同样的话术“以后都是按原价换款的,并且这个价格包含工费”,导致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1965.2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金大福诱导消费及霸王条款投诉
我于2025年12月14日在深圳市*湖街道*湖守珍街138号金大福店面购买了项链戒指,合计金额9867元。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 吊牌正面没有标示,背面虽有标示但一直未展示给消费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付款后才对此项进行说明,导致消费者因为已经付款被迫同意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 诉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