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保险虚假宣传误导投保

网友保保_MDt9FO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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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平安保险客服中心/银保监会监管部门: 本人:刘华星,身份证号:36****198****18412,现就2018年12月23日购买的平安福保险(保单号:P1225****)相关问题正式提出投诉及全额退保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及误导经过 2018年12月23日,我经前女友相熟的平安保险业务员推荐投保平安福保险。因业务员与前女友存在熟人关系,基于信任未对其宣传内容产生戒备,且该业务员未向我出示或讲解保险合同具体条款,仅通过口头描述引导我完成投保。 其核心误导内容包括两点:一是虚构他人理赔案例,声称该保险可连续赔付多次,举例称“有人最高赔付120万,第二次赔付50万”,但经我近期核实,该保险实际最高赔付限额仅为51万,与宣传严重不符;二是虚假承诺保费返还,明确表示“身故后可以退回投保所交的全部保金”,而查阅保单条款及公开信息可知,平安福作为终身重疾险并无保费返还功能,仅在特定情况下可通过退保领取现金价值,且退保后保障随即终止。 投保后,该业务员未提供任何后续服务,我曾就此向保险公司投诉,但未得到有效处理。因长期被误导,我直至近期才知晓保单真实条款内容。 二、误导行为的违法违规依据 1.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业务员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通过虚构理赔案例、虚假承诺返还保费等方式传递虚假信息,直接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投保决策,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 违反保险销售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虚假陈述。业务员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误导,符合《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中关于欺诈性销售的认定情形。 三、诉求及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我正式提出全额退还已交保费的诉求,法律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业务员的误导行为构成欺诈,涉案保险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格式条款应尽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同时,司法实践中,因销售误导导致投保人受损的,法院多支持全额退保诉求。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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