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消费致贷款 存在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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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1月1日在抖音名为学历宝教育考试咨询的直播间 加了贵公司 的企业账号 名为招生办 刘老师的账号 对方以零利息诱导我先付998元后让我扫码进入小程序办理分期贷款金融8982元 事后我发现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现主张退费并终止贷款合同贵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尚学学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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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机构仅登记为“教育咨询公司”“文化传播公司”,且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则不具备合法的培训资质(此类机构的经营范围通常仅含“教育咨询”,而“咨询”不等于“培训”,超范围从事培训属于违规经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 - 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学科类由教育部门审批,非学科类由文旅/体育等部门审批); ​ - 同时需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教育培训”“非学历教育”等字样(仅“教育咨询”“文化传播”的经营范围不能从事培训业务)。名义上“免息”,但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手续费等变相收取利息(实际综合成本超过法定利率),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 - 7.1中“乙方无理由退费”的约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络服务类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退费)”的法定权利,排除了消费者的基本退费选择权; ​ - 7.3的退费扣费规则(如“协议金额20%”“综合服务费 协议金额20%”等),扣费比例过高且未明确成本依据,实质上加重了乙方的退费成本。 ​ - 知识产权条款(5.2.2) 甲方对乙方在平台发表的学习交流作品,直接享有“独家出版、发行和复制的权利”,仅授予乙方使用权——该条款排除了乙方对自身创作内容的合法著作权,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 协议变更条款(6.1.3) 乙方在报名72小时后提出变更需求,甲方可直接拒绝;若甲方同意,需扣除“综合服务管理费+已开课程费用”——该条款单方面限制了乙方的合同变更权,同时加重了乙方的变更成本。 ​ - 责任不对等条款(第八条) 乙方违约需承担“甲方其他损失”,但甲方违约仅约定“予以赔偿”,未明确赔偿范围与标准,属于责任义务不对等,免除了自身的部分责任。 2.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中“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网络商品/服务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退费)的权利,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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