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门店误导购买鸿蒙手机致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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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1月1日在华为授权实体店买了一部手机,是在店员误导下选择购买的。店员极力向我推荐了这款手机,他一直说此款手机性价比非常高,说此手机系统是华为新的鸿蒙系统,若使用不便可以联系就近商店退回旧版安卓系统,但并未告知我此系统下很多软件不能正常使用,也未告知我鸿蒙系统适配软件功能不全。我付款之后店员直接打开新手机的包装盒 (在此之前并末告诉我他要当场验机),我当晚拿回家发现我常用的手机软件(含办公软件) 不能下载不能使用,次日联系该销售店铺说无检测报告拒绝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家在销售时未充分告知我鸿蒙系统存在的软件兼容问题,这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意隐瞒了关键信息。商家有义务如实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判定标准: 1.主观故意:销售人员知晓实情但仍故意隐瞒关键事实;2.客观表现:误导性宣传(性能描述等)导致消费者决策错误;3.实际损失:消费者因销售员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和权益损失,且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维权。店员未充分告知系统存在的基本问题,导致我无法正常使用手机的核心功能(如办公软件),存在明显的误导消费行为。请相关领导协助解决此问题,维护底层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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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绝退款拒绝和我协商,否认服务的失败和对我造成的危害,希望有关部门帮忙协商退费。该销售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经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方机构存在欺骗、诱导消费的行为。 现在该商店以各种霸王条款推脱责任拒绝调解,根据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对方机构的 “霸王条款”系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该条款无效。如果对方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物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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