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安人寿误导销售及违规垫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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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 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及地方监管分局) 本人张琼,身份证号码:52****197****14048,联系电话:197****1404。现就中国*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及工作人员存在的误导销售、违规垫交保费、违规要求退保等严重违规行为,且拒不配合合理退保诉求,同时本人多次通过12378投诉热线求助未获处理的情况,向贵单位提出实名举报,请求依法从严查处,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举报单位及人员 1. 被举报单位:中国*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被举报人员:业务员杨再芳、颜语兰,及*安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合同编号P3500****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举报事实及依据 (一)误导销售、夸大保额,构成欺诈销售 业务员杨再芳向我推销保险产品时,为诱导我投保,明确口头承诺“每份保险保额有100多万元”,但我后续核对保险合同发现,其推荐的两份保险实际保额与承诺严重不符: 1. 保险合同编号P3500****,实际保额仅30余万元; 2. 保险合同编号P3500****,实际保额仅31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规定,及《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关于禁止虚假承诺的要求,杨再芳的行为已构成典型欺诈及违规销售,直接导致我基于错误信息作出投保决定。 (二)未经同意违规垫交保费,侵犯财产权且涉嫌违规引诱投保 业务员未经我本人*面及口头同意,擅自为我垫交多份保险保费,具体为: 1. 保险合同编号P3500****(业务员颜语兰),垫交保费7000元; 2. 保险合同编号P3500****(业务员杨再芳),垫交保费1.7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等保护”、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及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垫付保费属于引诱投保的违规行为,已被列入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此类行为不仅违背我真实意愿,侵犯我的财产处分权,更扰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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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 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监管分局) 本人张琼,身份证号码:522129197512014048,联系电话:15519222225。现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及工作人员存在的误导销售、违规垫交保费、违规要求退保等严重违规行为,且拒不配合合理退保诉求,同时本人多次通过12378投诉热线求助未获处理的情况,向贵单位提出实名举报,请求依法从严查处,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举报单位及人员 1. 被举报单位: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被举报人员:业务员杨再芳、颜语兰,及平安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合同编号P350000019486939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举报事实及依据 (一)误导销售、夸大保额,构成欺诈销售 业务员杨再芳向我推销保险产品时,为诱导我投保,明确口头承诺“每份保险保额有100多万元”,但我后续核对保险合同发现,其推荐的两份保险实际保额与承诺严重不符: 1. 保险合同编号P350000022185889,实际保额仅30余万元; 2. 保险合同编号P350000021486237,实际保额仅31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规定,及《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关于禁止虚假承诺的要求,杨再芳的行为已构成典型欺诈及违规销售,直接导致我基于错误信息作出投保决定。 (二)未经同意违规垫交保费,侵犯财产权且涉嫌违规引诱投保 业务员未经我本人书面及口头同意,擅自为我垫交多份保险保费,具体为: 1. 保险合同编号P350000021685819(业务员颜语兰),垫交保费7000元; 2. 保险合同编号P350000022185889(业务员杨再芳),垫交保费1.7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及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垫付保费属于引诱投保的违规行为,已被列入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此类行为不仅违背我真实意愿,侵犯我的财产处分权,更扰乱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属严重违规行为。 (三)无依据要求退保,损害投保自主选择权 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针对保险合同编号P350000019486939,在无合法依据、未说明合理理由、未告知退保后果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我办理退保,违反保险服务规范,严重损害我的投保自主选择权及财产权益。 (四)拒不配合合理退保诉求,拖延处理且变相损害投保人利益 我自2025年7月起便就上述违规问题与平安保险公司协商退保事宜,但该公司始终不配合处理:起初以“证据不足”为由,仅同意退还6.5万元;后我将投保时使用的手机修好,找到业务员误导销售、违规垫交保费的相关证据后,保险公司才勉强同意退还11万元。案涉四份保险合同我共计缴纳保费22万元,所有违规行为的责任均在平安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却让我承担保费损失,明显于法无据、于理不公,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五)多次通过12378投诉未获处理,维权途径受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曾先后拨打30次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但相关部门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未依法对我的投诉进行实质性处理,导致违规问题迟迟未能解决,我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损害。依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应依法受理消费者合理投诉并督促整改,此种推诿不作为行为已违反监管职责要求。 三、举报诉求 1. 请求贵单位依法对平安保险公司及被举报人员的上述欺诈销售、违规垫交保费、违规要求退保等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依据《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 请求贵单位监督平安保险公司立即退还违规垫交的保费共计2.4万元(颜语兰7000元、杨再芳1.7万元); 3. 请求贵单位监督平安保险公司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我办理上述四份保险合同(编号:P350000021685819、P350000022185889、P350000019486939、P350000021486237)的退保手续,全额退还我已缴纳的保费22万元(不扣除任何费用),退款方式为现金退款; 4. 请求贵单位对我30次拨打12378未获处理的情况进行核查,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调查结果、处罚决定及退保退款监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我。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构、夸大情节,均基于客观事实及合法证据(与“代理退保”等恶意维权行为有本质区别)。现完整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复印件、缴费凭证、手机内留存的沟通记录、录音、与保险公司协商退保的记录、12378通话记录等),愿意积极配合贵单位的调查工作。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查处保险行业违规行为及监管推诿不作为问题,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签字并按手印):张琼 日期:2025年11月6日 配套材料清单+提交渠道指南 一、必交证据材料(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按手印) 1. 身份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标注“仅用于举报平安保险违规事宜”); 2. 合同类:四份保险合同完整复印件(重点标注保额条款、投保人签字页); 3. 缴费类:保费缴纳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缴费回执等),垫交保费相关佐证; 4. 沟通类:手机内误导销售的聊天记录截图、录音书面整理版(标注时间、人物),与保险公司协商退保的沟通记录; 5. 投诉类:12378通话记录佐证(通话详单、通话录音等,标注拨打时间)。 二、提交渠道(优先选书面邮寄,留存快递凭证) 1. 线下邮寄:寄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你所在省份]监管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信封注明“实名举报平安保险违规事宜(张琼)”; 2. 线上提交:通过银保监会官网“消费者投诉维权”栏目,按要求上传举报信扫描件及证据材料; 3. 补充跟进:邮寄/提交后10个工作日可致电对应监管局咨询受理情况,明确告知举报信编号(若有)。 需要我帮你把这份“证据材料清单”整理成可打印的表格形式,同时标注每份材料的准备要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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