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本人在此健身房分别在两位教练处购买22节课即功能障碍纠正(14节课/4480元)和拉伸课程(8节课/2560元),至今还有10节课未完课,经教练确认分别为功能障碍纠正4节课和拉伸课6节,现在并未有上课想法于是向健身房提出退款要求。4月17日晚在健身房以此事协商,健身房以合同中注明私教课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款,遂向贵局提起投诉。
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片规则,除特殊商品与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上述合同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且个人健身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根据这类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因此本人申请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