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体照相馆礼品卡过期拒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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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账户内有351元礼品卡余额于9月底到期,商家到期前从未提醒,且到期后拒绝提供延期服务。商家在充值卡上单方约定服务期限,并擅自规定过期作废,且未在服务有效期内提供相应服务,这可能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商家若规定“过期作废”或“过期不予退换”,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还可能因违反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而无效。此表明消费者在预付卡券消费中有相应权益保障,商家不能随意设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