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拉克4S店隐瞒贷款方式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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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2025年11月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标域凯迪拉克4S店签订订车定金合同,支付定金“4000元”,约定贷款购车(贷款金额10万元,60期)。但4S店在签合同前/签合同时,未主动告知贷款还款方式,仅模糊标注贷款总金额,月供金额,贷款总利息,导致我后续签贷款合同时发现(他们要弄等额本息)实际还款成本远高于预期,存在被隐瞒、欺*的情况。 二、核心证据 1. 订车定金合同:仅写贷款金额、期数、月供总额,未明确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2. 聊天记录(与4S店销售刘毅):签完定金合同2天后,我主动询问才得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证明对方签合同前未履行告知义务。 三、法律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4S店未告知贷款方案,侵犯我的知情权;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4S店未全面提供服务信息,违反信息真实义务; 3.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一条:4S店故意隐瞒还款方式,构成欺诈;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我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主张三倍赔偿。 四、诉求 1. 要求4S店退还我支付的定金【定金金额,“4000元”】; 2. 要求4S店承担欺诈行为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