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刻运动无法提供服务致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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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郑皓姿 联系电话:171****9397 证件类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证件号码:H04351869 被投诉方:杭州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1****93****486E 订单号:20****171****93****18606336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23年10月19日在杭州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上购买被投诉方位于深圳科兴大厦店的12次运动卡(含私教课程),后经续期,服务有效期至2026年2月。截至目前,我已使用6次,尚余6次课程未使用。 2023年底,我因被原雇主裁员,失去了进入科兴大厦的通行权限。我当即与被投诉方客服沟通,询问能否提供替代方案(如提供临时通行凭证),以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任何解决方案,导致我客观上完全无法使用原健身房及私教服务。 在此情况下,我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被投诉方已无法按约提供核心服务,故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合理要求。然而,客服人员以“消费者个人原因违约”为由,单方面坚持扣除违约金,此说法我无法接受。 核心争议点与观点: 1. 合同履行障碍非因我方过错: 我无法进入科兴大厦,直接原因是劳动关系终止导致的第三方门禁权限变化,属于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并非主观上不愿或怠于履行合同。 2. 被投诉方未尽到合理的替代履行义务: 作为专业的健身服务机构,在被投诉方明知其门店设于特定办公大厦内、消费者进入可能受雇佣关系影响的情况下,其有义务预见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临时访问安排等)。其未能提有效方案,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关键原因。 3. “违约金”主张不合理: 在服务提供方自身无法保障服务可及性的情况下,将全部责任归于消费者并索取违约金,显失公*,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投诉诉求: 请求监管部门介入调解,责令被投诉方全额退还剩余6次课程对应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90元(计算方法:总价2580/12*6=12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