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物95分*台虚假宣传致消费者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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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物95分*台欺诈投诉 本人于2025年12月04日在得物APP旗下“95分”二手交易*台(运营主体: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双科比5(尺码:44.5,商品编号:IB4481-500),订单号9525****5029,支付金额986元。 购买时,该商品标注成色为A,*台在商品详情页“细节需注意”栏未标注任何内容,即默认商品无影响购买决策的瑕疵或问题。然而,本人于2025年12月08日收到商品后,立即发现鞋子内衬破损严重,该瑕疵并非轻微使用痕迹,而是影响商品外观及使用性能的实质性大瑕疵,与*台“无细节需注意”的标注严重不符。 随后,本人第一时间联系得物95分*台客服反馈问题,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但*台客服仅以“已加急反馈”“请等待专员联系”等话术敷衍回应,既未给出明确的处理时间,也未对“未标注瑕疵”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更拒绝本人提出的合法诉求。截至本人提交本投诉时,*台仍未安排专员与本人有效沟通,也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其行为已严重侵害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得物95分*台作为专业的二手商品交易*台,负有对商品质量进行严格查验、对瑕疵情况如实标注的法定义务。但其在明知商品存在明显大瑕疵的情况下,未在“细节需注意”栏履行告知义务,反而以“无细节需注意”的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购买,该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 *台未对商品存在的内衬破损严重这一大瑕疵进行标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规定,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 2. 商品标注“无细节需注意”与实际存在的内衬破损严重这一大瑕疵严重不符,*台通过虚假的瑕疵标注诱导本人作出购买决策,已构成虚假宣传,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3. 本人在发现问题后及时维权,但*台以拖延、敷衍的方式拒绝处理,既不履行退货退款的法定义务,也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现向贵部门正式投诉,提出以下诉求: 1. 责令得物95分*台立即为本人办理该商品的退货退款手续,退还全部支付金额986元并且三倍赔偿即29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