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星球拒退错购票款涉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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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12月5号在票星球买了两张上海国际潮流毛绒展的票,因错把限定票买成普通票。在第一时间就与客服沟通,想退款重新购买,但以不支持退票为理由拒绝。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不得强制交易。《民法典》中不能改签退票的规定属于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谓的“霸王条款”。 2.另参照新华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所以他们订单下面写的不支持退改是无效的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各项规定。他们拒绝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票星球的“霸王条款”行为是对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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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星球购票过程以及后续付款界面里“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的字从未采取显著的能够明显警示消费者的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仅在页面里在很小一点地方用小字写有“不支持退”字样,且在购买门票时,也无弹窗等方式提醒消费者不退不换。其次,在购买门票进入付款页面时无相应提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具有强买强卖的性质。 “票品为有价证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换”是票星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方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未有以上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票星球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在不明显的地方写了“不支持退换”的字样,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我方的责任、限制我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格式条款无效。 而且我购买票后,立即与票星球沟通退票,并未影响该售票的时效性,也并未享受任何文化服务,此等拒绝沟通、拒绝退票的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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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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