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诱导消费及未明码标价投诉
网友保保_SUzq3Bki
本人在24年二月底带30克黄金手链去中国黄金门店打金改款,该门店销售人员听我说完直接带我去一口价黄金饰品让我挑选说可以置换还不用工费诱导,因本人第一次置换黄金,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挑好款式以后又说要补差价就补了七百多元的差价。 拿回去后才发现怎么换回来的黄金这么轻当时因为回村过年没有及时回去要说法后来也就搁置了 但是就该门店1:诱导消费,因本人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未告知一口价黄金和克重黄金的区别下,声称一口价黄金以后可以免费换同等价位的其他款式,不喜欢了就可以换,在开始要打金的时候告知不用工费诱导客户最后又变相补差价以上均属于欺瞒诱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未明码标价。一口价黄金饰品只标示价格,未标明克重也未告知克重,给本人的质保单也未标明克重。行为应属于价格欺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显示或者显示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示克重,目的在于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本人置换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该标注。3.霸王条款。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4.不开发票。未主动开发票,只给了质保单。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诉求:按旧金克重退款或更换置换方式(一克换一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