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中国人寿销售误导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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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通过我的亲叔叔(当时是中国人寿的保险业务员)购买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号:11************01)。出于对亲人兼业务员的双重信任,我在购买时完全听取了他的介绍。 他当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误导性宣传,明确向我承诺: 该产品“有病保病,没病当存钱”,相当于储蓄。 “利息比银行高”,“既有保障又能赚钱”。 “10年后就能连本带利取出来”。 这些承诺让我误以为该产品是一款具有储蓄分红性质的理财产品,满期后可以安全取出本金和收益,因此才决定投保。至今,我已累计缴纳保费17000元。 二、 发现问题与不公*的解决方案: *期,因个人原因我需要动用这笔资金,才从保险公司获悉,我所购买的是终身重疾险,并非储蓄产品。所谓的“取钱”实际上是“退保”,只能退还远低于已交保费的“现金价值”(目前仅9000元)。这与当初购买时“连本带利取回”的承诺完全不符,我深感被误导和欺*。 三、 我的核心诉求与理由: 我完全无法接受该方案。理由如下: 1.责任主体错位: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我叔叔)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确的误导行为,这是导致我做出错误购买决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由此产生的退保损失,理应由存在过错的保险公司承担,而不应转嫁给被误导的消费者。 2.解决方案不公: 保险公司的方案仅仅是在合同现金价值上做了微小的让步,本质上是让我承担了全部本金损失(已交17000元,仅退10000元,损失7000元)。这完全没有解决因“销售误导”而产生的根本矛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3.证据困境: 由于事情发生在十多年前,且销售者是我的亲叔叔,出于信任,我当时并未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对经营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我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行为不规范、公司管理存在疏漏,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作为一名曾保家卫国的退伍,我坚信法律的公*正义。我的诉求并非无理取闹,而是要求一个基于事实、公*合理的解决方案。我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正视历史问题,承担起因其业务员销售误导所带来的责任,退还我的全部已交保费17000元,或提供一个能真正弥补我大部分损失的、合情合理的替代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