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友家居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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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
致相关部门:
本人于2024年12月27日,与新都全友全屋定制签订了一份总价为69800元的装修合同。该合同包含价值24800元的成品家具、38*方米的柜体(超出部分按880元/*方米计算)以及“3+3+1”配置的橱柜(超出部分按1980元/*方米计算)。
在签订合同前,销售人员明确告知,成品家具包可按“工厂价”进行抵扣,即例如一件标价5000元的沙发,工厂价为3500元,实际抵扣金额以3500元计算。在此宣传和承诺下,本人基于对“工厂价”抵扣方式的信赖,支付了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作为合同定金。
然而,后续沟通中本人发现,全友方面并未按其承诺的“工厂价”进行抵扣,而是直接按照商品的实际标价在24800元额度内扣除。此举与销售阶段所作承诺严重不符,已构成明确的价格欺诈与消费误导,致使本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更令人愤慨的是,本人在就此事与门店店长理论时,对方竟承认其因“价格问题”已多次被12315监管部门约谈,并直言“很多消费者不明白到底怎么回事”。这恰恰说明该商家长期、多次采用相同手法进行误导性销售,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且至今未进行整改,反而持续以话术对消费者进行“洗脑”,行为性质恶劣,目中无法。
此外,经本人后续向其他全友门店询价比对,所涉同类产品的定价亦普遍低于该门店报价,综合差价超过6000元。这进一步印证了该门店在价格上的不诚信行为。
综上事实,本人的核心诉求如下:
因新都全友全屋定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及诱导消费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本人现要求:
解除双方于2024年12月27日签订的装修合同,并责令该商家全额退还本人所支付的定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为维护市场公*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恳请贵部门依法介入调查,核实其欺诈行为,并支持本人的合理诉求。本人已保留相关沟通录音、合同文件及比价证据,可随时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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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2月27号参加了全友家居签订了样板间套餐,总部公司人员与店员以赠品诱导,收取了定金30000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在推销的过程中,只说到时到工厂选家具、款式多,从未提及选家具是按照产品标价买;并以定制衣柜总*方数多、单价低为噱头,催促我们转账,转完帐才让在合作协议签上名字。在此期间,店员承诺做到满意为止;也说会由总部设计师设计,也没有说成品家具是按照标价卖;更没有说明套餐有板材限制。全友的样板间几乎每周都有,并不是当天什么优惠最大,这就是纯粹诱导消费者下单。营造诱导性的消费氛围。活动全程会上就一个PPT(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样板间详细资料)通过极具煽动性的话术宣传他们的活动优惠力度有多大,紧接着话锋一转,说付款开始,前几付款的有优惠啥的(实际我是最后付款的几个)。紧接着马上开始签约活动,随身的销售就不停催促,“从来没有过的优惠力度,就这一天,错过就没有了,不要再等了”“已经很优惠了不用再算了”“先交钱*定名额”等等话术,营造了一种紧张性、诱导性的氛围,在本人不清楚套餐具体内容、明细和增项的情况下要我就匆匆忙忙的跟着销售通过支付宝交了30000元定金,说先交钱后续再去他们店里商量套餐内容。事后曾多次询问增项具体价格,销售也一直含含糊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撤销该合同。外,此次消费还存在以下问题: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所谓的“订货合同”上货物如成品家具只有一个笼统的总价,其他材质价格规格没有体现。主要消费全屋定制柜子项不明确,制作衣柜内容和参数在“合同”中基本没有体现,在沟通的过程中也很少涉及。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签合同前,销售从未提醒或告知有约定30%的违约金一项。期间反复催促签字,客户没有缓冲思考时间,其“合同”上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条款应属无效。3.违反《民法典》第586条。“订货合同”30000元定金,远超《民法典》中规定的总金额20%比例。4.违反《民法典》第148条。全友家居销售故意对我隐瞒决定合同签署与否的许多细节,最终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对客户故意隐瞒许多细节,欺诈的主观故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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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录音 被市场监管部谈话多次 仍不整改!继续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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