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快递丢件后拒绝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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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2月27日委托圆通快递将物品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寄往湖南省株洲市,快递单号为YT12****1273076。该包裹于2025年12月29日在长沙转运中心丢失。圆通客服已确认包裹丢失并启动理赔程序。本人已向圆通提供价值850元的相关证明材料,寄件网点经查看监控及快递员证词核实后,亦承诺对本人进行全额赔偿。 然而,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7日期间,圆通快递以“内部追责”为由长期拖延赔付。2026年1月9日,圆通快递突然单方面变更处理方案,仅同意赔付350元,本人当场明确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关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快递企业应依法对快件丢失进行赔偿的规定,圆通快递在本人已提供合法有效价值证明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实际价值赔偿,属于违约行为,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本人要求圆通快递立即按照实际损失金额850元进行全额赔偿,并承担本次投诉相关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