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门票被盗刷拒退款,*台存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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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过程: 本人于2026年1月24日,通过微信小程序“香港迪士尼”(该小程序运营主体经查为北京京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764元,购买了4张2026年1月30日的香港迪士尼乐园标准门票。订单号为:383129****2864 2. 事发经过: 14:20购票成功后,本人不慎遭遇诈*,在*子的诱导下将收到的门票二维码截图发出。在意识到被*的一小时内15:15,本人立即通过小程序官方客服渠道联系北京京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确要求其立即将已泄露的门票作废、拦截使用,并为我办理退款或换发新票。 3. 对方回应: 客服人员随后告知,该门票“已被使用”,并以此为由,直接拒绝了我的退款或换票申请。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对方仅强调其“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则,对于其票务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风险、为何无法在消费者主动报警后及时冻结或作废门票等问题,未给出任何合理解释和解决方案。 投诉理由与依据: 本人认为,北京京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 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司与*台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票务销售方,*台有义务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票务二维码等信息的安全,防止其在发售后被非法窃取或即时盗刷。本次事件中,从票码泄露到被非法使用之间存在时间差,*台却毫无响应与拦截机制,这直接暴露出其系统在防盗刷、紧急止付等安全环节存在重大漏洞,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2. 滥用不公*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台方引用的“概不退换”规则,在本案具体情形下显失公*。该条款完全免除了因*台自身安全漏洞导致门票被盗刷时应承担的责任,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损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应属无效。 3. 责任界定错误: 本人泄露票码确有过失,但门票被成功盗刷的根本条件,是*台系统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力。*台不能将自身安全保障不力所引发的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其“票已使用即不负责”的逻辑,实质是推卸其作为经营者的核心责任。 此外,被投诉方销售的‘非实名制’门票本身存在重大安全缺陷,但其在销售过程中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该缺陷可能导致‘票码泄露即等同于财产灭失’的极端风险,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权。在因该缺陷引发纠纷时,被投诉方将全部风险转嫁消费者,显失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