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店滥用处罚权且客服不处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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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抖店*台商家,经营店铺 ID19****396,2026 年1月 20 日收到*台违规编号 7597****6793 的处罚通知,因店铺鞋子商品链接中添加鞋垫 SKU,被判定为「严重虚假宣传」,处罚措施为【商品封禁 / 处罚前90天内违规商品订单及新增订单暂停结算90天 / 扣除违约金 20000 元 /应冻结货款3118.46元/ 店铺清退,】。本人第一时间按*台要求提交申诉材料,详细说明问题并承诺整改,但申诉最终失败,后续多次联系抖店官方客服要求*台提供具体的严重虚假宣传判定依据、与违规行为对应的*台规则条款、认定 “刻意规避管理” 的举证材料,客服均以固定话术推诿,未给出任何实质解决方案,未提供任何判定举证依据,也无专员对接处理复核事宜,仅表示无其他处理方式,严重侵害本人合法经营权益。 案涉鞋垫 SKU 在规格图片及名称中均明确标注 “鞋垫” 字样,仅为鞋子配套配件,初衷是满足用户更换鞋垫需求,店铺无任何主观虚假宣传、刻意规避*台管理的意图。且用户咨询时,店铺客服均明确告知鞋垫与鞋子的区别,该 SKU 已售订单均正常发货,物流信息可追溯,店铺* 6 个月也无任何同类违规记录,始终坚守*台合规运营底线。收到处罚通知后,店铺已第一时间完成全面整改:优化商品上架审核流程,撤销所有可能存在误导信息的商品,同时建立*台规则定期学*机制,每月组织 2 次全员合规培训,从根本上杜绝同类问题发生。充分展现了整改诚意和合规决心 抖店《虚假宣传违规规则》明确写了,“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罚要满足 3 次以上违规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投诉人本次为发布鞋垫 SKU 的运营失误第一次违规,* 6 个月无同类违规记录,*台直接给了顶格处罚,完全违反了自己的规则,属于滥用处罚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台在争议处理中应提供判定违规的原始举证材料,《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 17 条(仅宣传失误无主观欺诈,不应认定为严重虚假宣传)已违反《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贵*台投诉,恳请督促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以下诉求:1. 提供本次判定店铺严重虚假宣传、涉嫌刻意规避管理的具体举证依据及对应*台规则条款;我的联系电话是【187****0661】,麻烦尽快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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