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汉城广场小米授权店向未成年人售演示机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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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本人系13岁未成年人___魏一鸣_的监护人。2025年11月26日,被监护人在未取得本人同意、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独自前往被投诉人门店购买小米*板电脑一台,支付价款1299元(有支付截图、交易凭证为证)。 后本人发现该*板电脑实为演示机,经查询设备序列号确认,其激活时间为2024年4月,与全新商品的质量标准、使用状态存在本质差异。但被投诉人在销售过程中,未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告知该设备为演示机及已提前激活的关键信息,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诱导未成年人完成交易,该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同时,13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299元的*板电脑消费超出其年龄、智力所能独立处分的范围,且该交易未经监护人追认,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应属可撤销民事行为。 事发后,本人作为监护人已与被投诉人沟通维权,但未获得合理解决方案。被投诉人的欺诈销售行为及对未成年人消费的放任态度,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交易权,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贵部门投诉,恳请依法调查处理,支持本人全部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