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孚教育未告知14天无理由退款致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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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2月16日前往贵机构咨询英语课程。在销售人员的持续诱导下,当场支付课程学*费人民币36,550元(下称“该费用”),签署电子合同。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销售未履行重要条款告知义务,侵犯本人知情权 销售人员自始至终未告知“自付款之日起14日内申请退款,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这一关键条款。直至2026年2月12日售后人员与我沟通时,我才知悉该规则的存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贵机构将“14天无理由退款”这一对消费者极为有利的条款隐藏、未作说明,该违约金条款不应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本人已于14日内明确表达退款意愿,遭销售诱导拖延 2025年12月29日,我已通过微信向销售员明确提出“课程不合适,希望退款”。销售人员非但未告知我可在无违约金情形下立即办理,反而以“课程才开始,再试试”等话术反复劝阻,导致我误以为退款无法顺利办理,延误了最佳退款期。此行为已构成欺诈性诱导。 三、现本人正式要求全额退款,不应扣除20%违约金 2026年2月6日,我再次向贵机构明确提出退款申请。2月12日售后人员答复称“已过14天,需扣除20%违约金”。本人认为,该违约金条款因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本人早在14日内已主张权利,贵机构无权依据未尽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扣费。 综上所述,本人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请机构办理剩余课程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