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虚假承诺致改签损失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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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在处理本人快递(单号:SF51****4902382,内含贵重手机)过程中多次违背承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本人产生不必要经济损失一事,正式提出投诉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2026年2月13日,贵司专员通过电话明确告知,该快递于2月14日凌晨抵达成都中转场后,可安排派件员单独将货物送至末端网点,本人前往网点自取即可。基于此承诺,本人将原计划于2月13日离开成都的行程,改签为2月14日下午15:09从成都东出发至重庆西的高铁(G2941次),共产生车票费用332元(166元/人×2人)。然而,2026年2月14日,贵司不仅未按承诺执行末端专送,反而告知该操作无法进行,同时快递到达中转场的时间也比预期晚了数小时;贵司在线客服及电话专员此前明确告知该快递预计于2月14日11:05送达,此信息亦为虚假,目前本人仍未收到包裹。 贵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贵司作为承运人,未履行服务承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本人因改签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332元。 ​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贵司多次提供虚假派送时间和服务方式,涉嫌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3.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贵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本*益受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贵司违背承诺,本人被迫改签高铁票,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2元,为等待快递额外产生的酒店住宿费、打车费等,本人暂不追究。现要求贵司在收到本投诉后24小时内,全额报销本人因改签产生的高铁票费用332元。若贵司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满足上述诉求,本人将立即向12315*台及邮政管理局提起正式投诉,并同步将事件经过及全部证据(通话记录、客服聊天截图、车票订单等)曝光至小红书、抖音、微博等社交*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已完整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可随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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