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合作商户诱导消费、拒退未成年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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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18:54,我在南京市秦淮区鸿一尚府工艺品室(个体工商户)消费300元,交易单号4200****2140****61101,收单机构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消费过程中,商家存在严重问题: 1. 诱导消费且隐瞒价格:商家仅告知单颗商品价格,未明确告知总价,存在价格虚高情况,诱导我完成支付。 2.商品质量极差:事后发现所谓“工艺品”实为廉价塑料材质,做工粗糙,与商家宣传的价值严重不符,存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拒绝退款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支付后我提出退款要求,商家以“弄好之后不可以退款”为由拒绝,但事先并未告知该限制条款。 4.明知我是未成年人仍进行诱导:商家在已知我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实施上述诱导消费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拒绝协商:我先后两次与商家协商退款事宜,均被拒绝,未得到任何解决方案。 现要求对该商家及收单机构进行严肃调查处理,督促商家退还全部款项,并对其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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