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租车*台纵容租车公司强制保险、威胁骚扰及非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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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上的 哈喽租车*台 入驻租车公司林芝傲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我强制买额外保险,并且买了保险还不给我开具保单和发票。车行老板过年期间持续辱骂并对我进行人身威胁,威胁我的工作和生活,并且通过网络搜索我的个人信息和亲朋好友,我这边已经有亲朋接到租车公司老板的电话威胁,烦极了!这车子已经半年没有车检(2025年7月31日到期) ,并且车子未非运营车辆(捷达vs5 川GM8D80)。 我从2026年2月12日开始联系哈啰租车*台,但*台始终对我的遭遇和损失视而不见,打了十几个电话,都不给解决问题 租户:谢加浩 订单号:RC20****2173****83****8496753 联系电话:173****8349 租车公司工作人员电话:173****8349;173****8349 租车公司老板电话(主要威胁我的人):173****8349 诉求:1,全额退款 2,严格处罚涉事公司,勒令其停止对我的侵害和威胁骚扰 3,就非法运营及未安检车辆进行严格严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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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的负责人 (微信昵称“抵押 典当”;手机号 13228946881 )指使其员工“楠”(即本案420元强制保险微信收款人),意图通过虚构“精神伤情鉴定”的方式,向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报案,其明确表示目的为:“先不着急。可能还走不到起诉那一阶段。你的精神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了。就走不到法院那一步了。”(证据8:被告负责人抵押 典当 与 楠[抵押典当给 楠 微信备注为 小子]的聊天记录截图)。此行为充分证明,被告所谓的“精神损伤”并非事实,而是其精心策划的、意图滥用司法程序、对原告进行恐吓和骚扰的非法手段。被告的行为已从合同纠纷,升级为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恶意侵害,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其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3,有组织的网络暴力与骚扰,严重侵害原告及第三方权益 在原告坚持维权后,被告的行为进一步升级,演变为有组织的网络攻击: 针对原告的职业威胁:被告通过网络非法查询原告个人信息(姓名 谢加浩,手机号15501533660),得知原告从事招标工作后,公然威胁要向原告单位负责纪检监督的同志进行不实举报,旨在毁损原告的职业声誉,施加心理压力,手段极为卑劣。(证据9:原告与 公司负责人 抵押 典当的 微信聊天截图),被告的行为已远超正常纠纷范畴,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的严重侵害,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株连式骚扰无辜第三方:2026年2月14日,被告通过网络搜索,锁定与原告姓名相似的案外人 谢加祥(执业律师,电话:13962234852)。在未作任何核实的情况下,被告即对谢加祥先生进行持续的电话及短信骚扰。2026年2月16日,原告事后与谢加祥先生取得联系,其证实确因此事遭受无端滋扰(证据10:通话录音为证)。此行为不仅侵害了谢加祥先生的安宁权,更彰显了被告 “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肆意践踏他人权益的恶劣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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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根本性违约及恶意侵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欺诈经营,提供非法、不合格车辆,构成根本违约 2026年1月2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哈喽租车平台向被告租赁捷达VS5汽车一辆(车牌川GM8D80),车费675元(包含平台提供的300元优享保险服务)。2026年2月6日,在拉萨市城关区当巴路电力小区B区停车场提车现场,被胁迫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楠”支付了所谓“保险全险”费用共计420元(证据1:微信支付账单截图;证据2:提车现场录音)。 然而,原告在使用中发现并证实,被告提供的车辆(车牌号:川GM8D80)存在严重违法问题:1.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 “非营运” ,依法不得用于租赁经营;2. 车辆 “逾期未检验” (即未年检,该车2025年7月31日年检逾期)(证据3:车辆信息查询截图)。被告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业务(证据4:车辆信息查询截图),属于非法营运,其与原告订立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同时,由于车辆未年检,直接导致原告在驾驶期间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罚款100元(证据5: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截图)。 被告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提供违法车辆,已构成欺诈,且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2,原告依法维权后,被告恶意策划威胁与滥诉,意图干扰司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发现上述问题后,2026年2月14日,通过089112328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协调与被告负责人(微信昵称:抵押 典当;电话号码:13228946881)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其就违法经营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被告不仅拒绝承担责任,反而对原告进行辱骂、威胁。(证据6:与13228946881的通话录音;证据7:与13228946881的微信聊天截图 )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方为迫使原告放弃正当维权,竟然恶意串通,策划虚假诉讼。 被告公司的负责人 (微信昵称“抵押 典当”;手机号 13228946881 )指使其员工“楠”(即本案420元强制保险微信收款人),意图通过虚构“精神伤情鉴定”的方式,向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报案,其明确表示目的为:“先不着急。可能还走不到起诉那一阶段。你的精神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了。就走不到法院那一步了。”(证据8:被告负责人抵押 典当 与 楠[抵押典当给 楠 微信备注为 小子]的聊天记录截图)。此行为充分证明,被告所谓的“精神损伤”并非事实,而是其精心策划的、意图滥用司法程序、对原告进行恐吓和骚扰的非法手段。被告的行为已从合同纠纷,升级为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恶意侵害,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其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3,有组织的网络暴力与骚扰,严重侵害原告及第三方权益 在原告坚持维权后,被告的行为进一步升级,演变为有组织的网络攻击: 针对原告的职业威胁:被告通过网络非法查询原告个人信息(姓名 谢加浩,手机号15501533660),得知原告从事招标工作后,公然威胁要向原告单位负责纪检监督的同志进行不实举报,旨在毁损原告的职业声誉,施加心理压力,手段极为卑劣。(证据9:原告与 公司负责人 抵押 典当的 微信聊天截图),被告的行为已远超正常纠纷范畴,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的严重侵害,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株连式骚扰无辜第三方:2026年2月14日,被告通过网络搜索,锁定与原告姓名相似的案外人 谢加祥(执业律师,电话:13962234852)。在未作任何核实的情况下,被告即对谢加祥先生进行持续的电话及短信骚扰。2026年2月16日,原告事后与谢加祥先生取得联系,其证实确因此事遭受无端滋扰(证据10:通话录音为证)。此行为不仅侵害了谢加祥先生的安宁权,更彰显了被告 “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肆意践踏他人权益的恶劣品行。 综上所述,被告从最初的合同欺诈、非法经营,到策划虚假诉讼威胁,再到实施网络人肉搜索、职业威胁及骚扰无辜第三方,其行为已构成一个完整的、逐步升级的恶意侵权链条。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更对原告及案外人的名誉、隐私和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困扰与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遏制此种恶劣的商业与侵权行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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