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丢件5200元茶叶拒不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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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燕2022年6月购买一批茶叶,并通过德邦物流进行托运,6月17日(单号: DPK21****106748)托运茶叶三件,共计7740元(支付凭证为微信转账截图),德邦物流及派送至江苏省太仓市,运费147元,保费0元。6月20日收件人刘燕在德邦的快递小程序中显示货物到达太仓网点,但直到6月24日,收件人电话德邦物流公司的太仓网点负责人,这才安排送货,也未告知缺件。收件人收货后发现货少了,本应三件货只送了一件,电话追问网点负责人朱晓康(电话156****1176),他承认茶叶少送了,要再找找。之后的十多天收件人一直在联系网点负责人,但电话一直不接。没有办法,收件人在7月8日打被告公司95353进行投拆,大约过10多天,德邦公司才告知原告二件茶叶已丢件,要走理赔程序(期间被告与确认了丢件茶叶价值5200元)。但在理赔过程中被告公司只同意给予原告5倍运费价格理赔的方案,并在理赔商议未达到一致的情况下,德邦物流公司单方结束了理赔进程。7月29日15:36和8月3日0点被告公司的小程序中发现该件已签收,打派件员电话,对方回复早已从公司离职,并未派件。种种迹像表明,被告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未及时查找物品至后期查找困难等情况,现购收件人刘燕以德邦物流公司(常熟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恒宏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11****687W)侵害其利益要求常熟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恒宏分公司 赔偿丢件茶叶5200元。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专业物流企业,未尽到货物保管义务且消极处理消费者索赔。现收件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德邦物流承担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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