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闪购*台销售过期番茄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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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21日,通过被告二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淘宝闪购*台,在被告一哈密市伊州区沃远生活超市经营的店铺内购买食品,形成订单(订单号:4034****0962),原告已足额支付货款人民币0.84元,被告一已完成货物交付。 原告收货后,经仔细查验发现,所购食品中包含两包展艺番茄沙司,该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19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至原告收货当日(2026年02月21日),该两包番茄沙司已超过保质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一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负有严格审查所售食品保质期、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其明知涉案食品已过期仍进行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被告一应依法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二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淘宝闪购*台的运营者,系网络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其负有对*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对*台内销售的商品进行合理管理、及时制止*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二未能尽到上述合理审查、管理义务,致使被告一在其运营的*台上销售过期食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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