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姆以拆封为由拒退光子嫩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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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2月9日,在山姆会员商店手机app*台的“全城配”渠道购买了昔又光子嫩肤美容仪一件,订单号为32****21160****5804,实付金额为人民币2099元。2月10日通过达达物流(快递单号3040****6955)签收商品后,于2026年2月14日(即在签收之日起七日内)因个人原因决定退货。原告在保持商品本身完好、配件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仅对商品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拆封查验,并随即通过*台向被告发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并于同日携带商品前往绍兴山姆会员商店线下店铺服务台进行退货。 然而,山姆以“商品已拆封”为由,单方面拒绝了原告的退货申请。山姆在商品详情页未提及“拆封即不退”,声称在七天无理由详细规则中有“拆封即不退”规则,并未在购买时以显著方式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且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山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8号)第三条,要求山姆进行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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