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旗舰店拒收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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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编号: 32***************65 商家名称: 天猫商城索尼影音旗舰店 商品信息: 耳机,型号WF-C710N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2月26日在上述商家处购买该副耳机。收到商品后,仅拆开外包装查看,即发现商品质感与预期不符,故决定退货。在此过程中,耳机本体未被使用、未连接任何设备、无任何损坏或使用痕迹,所有配件、标签齐全,完全保持原状,符合“商品完好”的定义。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发起退货申请。然而,商家以“包装拆封后不支持退货”及“包装具有唯一性,拆封后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 商家的理由无法成立,且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法律依据充分: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第九条明确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但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本人仅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部包装,耳机本体未被通电使用,完全属于“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包装”,商品价值未产生任何贬损。商家将“包装拆封”等同于“商品不完好”,直接限制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查验权利,是对《办法》第九条的曲解和不当适用。 “三码合一”与包装唯一性不构成合法拒退理由:商家提出的“三码合一”、“包装唯一性”是其内部管理和销售策略,不能*于*强制性法律法规之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保障消费者在远程购物中无法直接查验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不能以自身包装或防伪设计的特点,单方面免除其法定的退货义务。商品核心部分(耳机)完好无损,商家应自行承担其商业模式下的合理损耗。 投诉诉求: 请求*台或监管部门责令索尼影音旗舰店立即接受本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并提供正确的退货地址。 要求商家承担商品退回的运费。 请求*台依据相关规定,对商家此种不合理拒绝退货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以上陈述及提供的材料均属实。恳请贵*台/部门依法调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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