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隐瞒克重、虚假折价、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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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2026年3月8日下午 事发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58号万达B座一楼中国黄金柜台 事发经过和商家违法细则: 我于2026年3月8日下午在涉事中国黄金柜台买了4件黄金,其中包含一件一口价手链,手链销售全程我多次询问,商家均未明确告知手链克重,且手链标签和质保单上均仅有价格未标克重,最后还以虚假折扣手段哄*我买下手链。 专柜违法细则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克重标签无克重,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克重属于规格,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消费者有权了解真实克重信息,但销售过程中面对消费者几经询问,商家却在明知真实克重的情况下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有录音可证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商家通过虚假折价减价诱导消费者购买高价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商家在质保单上所写的“如无质量问题,不提供退货与换货服务”的霸王条款,属于商家单方面制定的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等格式声明,排除了消费者合法“退货退款”的主要权力。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主要诉求:商家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本人要求对手链退货并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