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玩岛演唱会门票不退不改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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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2月10日在被告运营的纷玩岛*台购买fforever恒星之城巡回演唱会-武汉站门票,支付票款3760元,订单号:20***************70。 2. 购票过程中,*台对“不退不改、过期不退”条款未以醒目、加粗、弹窗、单独勾选等方式显著提示,属于《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原告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3. 该条款直接排除消费者退票权利,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4. 本人系医务人员,因单位工作安排、值班及医疗工作任务,演出当日必须在岗履职,属于不可预见、不可自行支配的客观工作原因,无法前往观看演出。案涉门票未使用、未核销,被告并未产生实际损失,却拒绝任何退改,明显不公*、不合理。 诉求: 1. 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关于fforever恒星之城巡回演唱会-武汉站门票的购票合同中,“不退不改、过期不受理退票”格式条款无效; 2.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票款人民币 37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