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豚知道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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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原告经微信与被告一销售人员沟通,约定购买被告一提供的一年期自媒体知识付费运营、录课卖课专项指导服务。 洽谈中,被告一销售人员明确承诺:为原告提供全年全程账号运营指导,包括官方*台直播账号定位、流量扶持、录课上架课程卖课全流程指导与运营复盘,并配备专人老师一对一针对性教学。为强化承诺、促成交易,对前述核心服务内容再次确认,构成承诺与诱导。 原告基于对被告明确承诺的信赖,于当日向被告二账户支付服务费2999元。付款后,被告一才向原告推送电子合同,且以流程紧急为由未给予合理审阅时间,原告在付款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被迫签署。 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完全违背售前承诺,未履行任何核心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及消费欺诈,具体事实如下: 1. 偷换服务概念,虚假履约:被告未按承诺配备专业老师提供针对性教学,仅发送通用入门录播课、非专业资料及对标账号链接,以“通用网课+销售敷衍”冒充“专人一对一指导”,与核心承诺严重不符。原告多次提出课程无法上架上去,修改图片,录播课程始终是无法上架,立即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费,被告以“需要包装才能上架”推诿,无任何履约诚意。 2. 不提供核心运营服务:针对原告直播账号起号、定位、设备搭建等关键需求,未提供任何专业指导方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被告在签订案涉《海豚知道基础版合作合同》前,电联承诺可为原告上架私密瑜伽课程,并加微信,但合同签订后长期无法履行该约定,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导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合同。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该合同收取的原告全部费用2999元,应全额返还原告;被告对合同撤销存在过错,还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息、维权成本等)。 案涉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被告采用先收费、后签合同模式,未对免除己方责任、限制原告权利的条款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相关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二被告在宣传招揽、服务履行、款项收取上高度混同:被告一是服务与承诺主体,被告二是实际收款方,均为案涉合同实际履行主体,依法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以虚假承诺诱导消费,签约后拒不履行核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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