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15发错型号且涉嫌销售翻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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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14日在拼多多*台“百亿补贴”频道下的“OPPO官方授权品牌好货”店铺下单购买“一加15雾光紫16+1TB”手机一台,支付金额4421元。 2026年3月18日,本人持所收货物前往OPPO官方授权服务体验中心(吉林船营区朝阳街店)进行验货。经官方售后技术人员检测,出具《电子产品服务工单》(工单号:CN106002-AS26******33),工单明确载明:该手机保修起始日期为2026年3月9日,该手机购买日期(系统记录)为2026年3月9日而本人实际下单日期为2026年3月14日,物流签收日期为3月18日。以上事实证明:该手机在交付本人之前已被出库,属于已使用过的非全新商品,存在手机未激活但可能被拆换过零件的风险。 此外,商家实际发货型号为“一加15原色沙丘16+1TB”,与本人下单购买的“一加15雾光紫16+1TB”不符,两者存在200元左右差价。本人发现问题后立即联系商家,商家拒绝履行换货义务,仅提出“退货退款”。 由于该商品*期市场价格上涨*1000元,商家的违约及欺诈行为已对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该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投诉诉求: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退还购机款4421元,并赔偿三倍价款13263元;2.如无法认定欺诈,则要求商家履行换货义务(换为正确型号“一加15雾光紫16+1TB”全新未激活新机),并赔偿因发错货及拖延处理造成的涨价损失约1000元;3.对商家的欺诈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