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鲜生海淀大悦城店两次售出发霉耙耙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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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与2026年3月19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被告所经营的盒马鲜生海淀大悦城店,分别花费15.6元、15.3元购买耙耙柑。原告收到货物后,均发现所购耙耙柑存在发霉变质问题,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一次购买后发现发霉后已于3月15日联系客服退款,时隔一周后3.19日再次购买该产品,3月22日又发现发霉变质的水果,仅隔7天遇到两次发霉产品,非常生气。两次水果都是第一时间拿到放到冰箱里,两天后发现水果有严重变质的。第二次于3月23日要求盒马按食物安全法赔偿1000元,盒马方拒绝该诉求。两次订单号如下:45***************36、45***************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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