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鹅到家未履约合同并拒绝退款,且多次收费不开发票,隐匿收入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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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11.26与天鹅到家*台续费一年家政服务,合同时间2025.12.16至2026.12.15. 上一个阿姨2026年3月6日下户,本人从3月3日开始要求*台对接人尽快安排新的阿姨面试,但是直至3月9日,一个星期过去了,服务团队还没推荐到合适的阿姨来面试和上户,包括本人在*台选的十几个阿姨,团队都无法联系到一个来面试。这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经常请假扣工资,鉴于此*台不能继续履约,所以本人要求中止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未服务天数的服务费2026.3.10至2026.12.15共281天,3000/365*281=2309.6元。但是天鹅到家*台不同意退款,也一直提供不了家政人员服务。3月中旬,经多次调解,该*台仍然拒绝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3月份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均失败,*台不肯退费,也暂停服务。如果提起诉讼,合同条款要求在企业注册地法院立案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但是本人、涉案公司的运营、以及合同服务所在地均在深圳,此合同条款不合理,也增加了诉讼的难度。 1. 本人实名举报天鹅到家福田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履行合同,要求退回剩余的服务费2309.6元。 2. 本人举报天鹅到家(福田店)从2022年为本人提供家政服务起,至今年,一直都没按合同要求开过发票,属于违约经营,隐匿收入构成偷税漏税,情节严重,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和处理。 3. 尽管我方多次与天鹅到家*台协商,并投诉,但该*台均以合同中单方制定的、极为苛刻的退款条款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退款。该条款排除了我方如果因*台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主要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权利),加重了我方的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依法不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