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未提交病退材料擅自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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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病退材料提交航空公司就私自驳回 本人在飞猪*台购买了机票,后因生病住院(有医疗证明)无法出行。根据规定,因病属于合理退票情形,*台有义务将我的申请和医疗材料提交给航空公司审核。 但飞猪*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越权拒绝:作为销售方,其无权审核我的医疗证明,却自行拒绝申请。 2. 拒不提交:不将我的申请转交给航空公司,导致流程卡住。 3. 推诿塞责:不提供有效渠道让我联系航司,与航司互相推诿。 4. 侵犯知情权:以“航司规定”为由拒绝,却不提供任何书面依据。无凭无据。 我的诉求: 要求飞猪*台立即将我的因病退票申请及全部材料正式提交给对应航空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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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飞猪*台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与“擅自变更服务规则”,直接违法。 * 法律依据: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同时,民航局《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要求,OTA*台及销售代理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航空公司的退改签收费标准。 * 法律定性:在航空客运合同中,唯一有权审核“因病”等非自愿退票事由是否成立的主体是承运人(航空公司)。飞猪*台作为销售代理人,其法律地位仅为“中介”与“信息传递者”。其对医疗证明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作出拒决决定,属于典型的越权行为,实质上是擅自变更了航空公司关于非自愿退票的审核规则和流程,直接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 2. 飞猪*台拒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及法定的*台责任,构成“不作为”违约。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诚信原则,承担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 法律定性:在当事人已履行提供证明义务后,飞猪*台的核心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是及时、完整地将退票申请及证明材料转达至航空公司。其“拒不转交”的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申请退票)无法行使,构成根本性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飞猪*台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 法律定性:飞猪*台以“航空公司回复”为由拒绝,却无法提供任何来自航空公司的书面文件或可验证的依据,致使当事人无法知晓拒退的真实原因与具体规则。此举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得当事人的后续维权缺乏明确标的。 4. 飞猪*台内部流程推诿,违反了*台治理的基本要求。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 法律定性:飞猪*台在消费者与航空公司之间制造沟通壁垒,内部客服与外部航司互相推诿,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问题陷入僵局。这反映出其未建立真正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违反了法律对*台治理的基本要求。 我方严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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