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博豪4S店贷款条款与合同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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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1日,本人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利博豪销售有限公司(下文统称博豪4s店)和销售李垄朱签定车合同(见附件中定金合同),定金人民币5000元(见附件中支付记录),购买该店26年星越L黑色内饰黑色外观车辆一台,合同中明确定金人民币5000元,购车贷款人民币120000元,分期贷款,合同明确说明贷款仅6期(见附件中定金合同),明确无利息和违约金。 2026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20日,本人出差在外,没有时间前往博豪4s店签订贷款合同。 2026年4月21日,本人前往博豪4s店签订贷款合同时,突然被告知贷款金额人民币120000元,实际贷款60期(见附件中聊天记录1.2.3),且会产生相关利息,提前还款会产生违约金,即现实情况与所签合同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本人认为博豪4s店出现违反定购合同的情况,签定购合同时和签贷款合同出现前后不一致情况(见聊天记录2),本人要求博豪4s店退还定金人民币5000元,博豪4s店不退还定金,因此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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