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绵阳万达店隐瞒克重、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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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5月7日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万达一楼中国黄金门店办理黄金回收并置换两款金饰,另支付差价538元。该门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1. 隐瞒金饰克重,未明码标价,违反《价格法》 所购两款金饰的价签、克重标签页、质保单均未标注实际克重,也无任何地方显示足金999标识。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克重属于黄金核心规格,是明码标价的法定必要内容。该店只标总价不标克重,属于“标价但未明码”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 诱导消费,涉嫌价格欺诈,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导购全程未主动告知为一口价商品,刻意隐瞒克重、计价方式等关键信息,仅宣传置换优惠,误导我认为是按克重计价的足金饰品,诱*交易,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3. 未主动开具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交易完成后仅提供价签和质保单,未主动开具正规发票。买卖关系成立后,开票是商家法定义务,该店涉嫌偷税漏税。 事后我多次与门店沟通,指出其违法事实并提出合理诉求,但该门店拒绝退款、拒绝免费置换为按克重金饰,态度强硬,拒不整改。 我的诉求(二选一): 1. 全额退款:退还本次置换差价538元,收回两款金饰,终止本次交易; 2. 免费置换克重金饰:将两款一口价金饰免费置换为同品牌、不低于原实际克重的足金999按克重计价金饰,门店承担全部工费及差价,新金饰当场标注克重、单价,并开具正规发票及合规质保单。 法律依据: • 《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欺诈)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到 •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