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鹅到家利用霸王条款拒退预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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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天鹅到家利用霸王条款拒绝退还未消费服务费,涉嫌强制交易及侵权 事实与经过: 本人于2024年9月17日与被投诉人(天鹅到家)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小时工),初始服务期至2025年9月17日。在服务期满前,被投诉人销售人员多次推销下一年度服务,并承诺“阿姨随时都有、可供选择”,基于此承诺,本人于2025年8月15日续费2400元,预购了2025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7日的家政服务。 然而,在第一年服务期满前(2025年期间),本人多次联系工作人员要求更换阿姨,对方均以“附*阿姨不多”为由推脱,未提供新的阿姨试岗,直至我续费后的2025年8月16日才推荐一人,且试岗不满意未留用。本人后续继续沿用原阿姨至2025年11月7日结清费用并结束服务,此后明确向被投诉人表示不再需要家政服务,并要求退还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9月17日(剩余约10个月)未产生的服务费用。 侵权与违规情况: 被投诉人工作人员以合同内有“不退费”相关条款为由,拒绝退还剩余未消费的费用,并辩称“还在服务期内可以继续找阿姨”,试图强行继续提供本人已明确拒绝的服务。本人认为: 1、霸王条款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不合理规定,此类“概不退费”或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 2、违反预付式消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经营者应返还剩余预付款。本人未实际消费时段的费用,被投诉人占有缺乏法律依据。 3、强制交易:本人已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并解除合同,被投诉人扣留未消费资金且强推继续找阿姨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的公*交易原则,涉嫌强买强卖。 投诉诉求: 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退还本人未消费的剩余服务费(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9月17日对应时段的费用); 2、对被投诉人利用不公*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附:合同截图、付款记录、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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