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物*台包庇商家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
网友保保_qF2Tnn5v
纵观本次消费纠纷全过程,商家违规欺诈、*台包庇纵容,二者深度捆绑、狼狈为奸,形成完整的侵权闭环,肆意*消费者合法权益,无视*法律法规,恶意侵害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公*交易权与依法求偿权,性质恶劣、刻意为之,绝非简单的售后争议,而是有恃无恐的商业侵权行为。 商家作为直接经营主体,明知自身商品存在争议、服务存在漏洞,却刻意隐瞒真实信息、规避自身责任,面对消费者合理合法的售后诉求,拒不履行法定退换、赔付、答疑义务,刻意推诿扯皮、恶意拖延处置,利用信息差和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短板,肆意侵占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更恶劣的是,涉事*台本是市场监管的法定责任主体,肩负审核商家资质、监管交易行为、化解消费纠纷、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却彻底背弃监管职责,与违规商家串通勾结、沆瀣一气。*台明知商家存在违规侵权行为,非但不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协助消费者维权,反而刻意偏袒商家、包庇违规行为,无视消费者提交的完整证据,滥用*台规则驳回合理诉求,为商家的侵权行为保驾护航、兜底掩护。 *台手握流量话语权与纠纷处置权,本应居中公正裁决、制衡商家乱象、维护交易公*,如今却沦为违规商家的“*”和“帮凶”。*台与商家利益绑定、利益共谋,牺牲消费者合法权益换取商家入驻收益,放任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售后违约等乱象横行,以规则包庇违规,以特权纵容侵权,彻底破坏了网络交易的公*秩序,*了市场经营的诚信底线,严重违反*多项明文法律规定。 附:对应权威法律条例(全文精准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台无法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直接要求*台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台经营者对*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