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经同意充值1094元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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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监护的未成年人诸靖文(身份证号:320804*********020),于2026年5月17日至5月20日期间,在北京龙威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蛋仔派对》游戏中(游戏账号编号:05******39),通过尾号3775的中国银行账户,分34笔私自充值,合计金额1094元,具体明细如下: - 5月171****2618元、30元、6元、30元、68元、68元、6元,合计256元; - 5月18日充值8笔:30元、68元、68元、6元、128元、68元、6元、1元,合计408元; - 5月198****8168元、30元、6元、6元,合计153元; - 5月20日充值8笔:30元、30元、68元、1元、68元、68元、6元、6元,合计277元。 以上所有交易均为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完全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绑定银行卡并通过快捷支付完成,交易摘要为“网上快捷支付”,收款方为财付通-北京龙威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均属于该游戏账号内的充值消费。 本人坚决不同意、不认可、不追认上述全部消费行为,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1. 主体不适格,行为无效:诸靖文年仅11周岁,属《民法典》第19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大额游戏充值显然超出其认知与判断能力,依法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否则行为自始无效 。 2. 监护人未同意、事后拒绝追认:依据《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能力范围的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绝对无效 。本人作为法定监护人,事前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事后明确拒绝追认,该交易对本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3. *台未尽法定审核与保护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43-44条,网络游戏服务商必须落实实名认证、未成年人模式、消费限额、监护人管理权限等防沉迷与保护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本案中,*台未严格核验年龄、未有效拦截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未尽法定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 4. 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明确支持退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多地判例均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网络付费游戏消费,监护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