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租*台涉嫌无证放贷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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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7月28日,在人人租*台上述商家处,签订两份以租代购模式的设备租赁订单,两笔订单全部约定12期分期支付租金,租金全部结清后手机、手表所有权直接归投诉人所有,无需归还租赁物,具体订单详情如下: 1、第一笔订单:OPPO Find X6 Pro 16+256G手机,分12期偿还,每期租金671.58元,累计合计支付租金8059元;该机型2023年4月新机官方市场零售价为6499元。 2、第二笔订单:华为Watch GT3 Pro钛金属46mm手表,分12期偿还,每期租金196.62元,累计合计支付租金2359元;该款手表2023年7月全新市场公允售价为1880元。 两份协议名义上标注为《租赁合同》,但完全不具备普通动产租赁的核心特征。普通租赁法律关系要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仅收取设备使用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但案涉两份合同核心条款均为付清全部分期款项后标的物永久归承租人所有,商家不用收回设备,高出设备新机市场价的租金差额,本质就是分期放贷产生的利息收益,整个交易模式完全属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变相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消费贷款。 商家四大违法违规事实(核心围绕无金融资质放贷) 1、商家无任何金融特许资质,无证非法从事融资租赁、消费放贷的*特许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面向社会大众的消费分期放贷,均属于*严格管控的持牌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牌照、小额贷款牌照方可合法经营,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普通经营范围。该商家营业执照内仅有电子产品销售、普通物品租赁内容,完全不具备开展融资租赁、分期放贷的法定主体资格,却长期在人人租*台大批量上架租满即送的以租代购商品,持续向不特定消费者开展类金融放贷业务,属于典型无证经营金融业务、超许可范围违法经营。 2、案涉两份租赁合同因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整体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管理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商家无证从事特许类金融放贷业务订立的租赁协议,全部合同条款、租金计价规则均归于无效,原合同约定的高额租金对投诉人无法律约束力。要求退还费用合计:76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