痘院士非法医美+捆绑贷款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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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至2026年5月期间,我在四会市痘院士时代广场店购买美容服务,先后线下支付年卡及项目费用共计12800元;后续被门店工作人员轮番恐吓推销,诱导办理了两笔医美分期贷款:一笔为即分期*台11800元祛斑套餐贷款,由陕西长银消费金融发放;另一笔为3万元消费贷款,由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发放。两笔贷款资金均直接转入门店账户,我本人未实际收取任何贷款资金。 其中兴业消费金融的贷款全程由门店工作人员代操作填写申请资料,合同内预留的全部紧急联系人均为门店在职员工(黎健敏、欧阳娜娜等),并非我的亲友,我也未授意填写这些人员。该事实足以证明这笔贷款系门店捆绑服务、操控办理,并非我本人真实自主的借贷意愿;而兴业消费金融未尽借款人身份、借款意愿与信息真实性的审慎审核义务,违规与无医疗资质的美容机构合作发放医美贷款,违反《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服务过程中,门店为我开展针清、微晶导入等破皮侵入性操作,并宣称使用医用药品、具备三甲医院同级治疗效果。经核实,该门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的美容师也无法提供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商家行为存在两种违法情形,二者必居其一: 1. 若针清、微晶导入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则门店在无资质、无执业医师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服务,属于非法行医、超范围经营,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应的服务合同与捆绑的贷款合同均应认定无效; ​ 2. 若商家辩称上述项目仅为生活美容,则标价这么高的护理套餐,远超正规三甲医院及合规医美机构的同类项目市场价,明显违背市场合理价格水*,构成价格欺诈与显失公*。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事发后我多次与门店、贷款*台协商退款解约,均被推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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