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台越权罚款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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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9日。我在T3*台了,接了一个单子。跟乘客商量走了最省时间的道路,结果*台胡乱判责,还违法乱罚款。 网约车*台是商事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台直接对司机作出“罚款”,属于越权执法;即便包装成“违约金”,高额单方扣款也大概率违法。 二、违反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行政法:越权实施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网约车*台属于民营企业,无执法权限,私自罚款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只有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对网约车驾驶员处以罚款,立法没有授权*台自行罚款 。   (二)《民法典》(绝大多数扣款败诉的核心依据) 1. 第497条(格式霸王条款无效) *台在注册协议里单方设置高额处罚、加重司机责任、排除司机申诉抗辩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一键勾选同意、小字隐藏处罚规则; ​ - *台单方判定违规、终审裁定,不提供完整证据; ​ - 无损失却高额扣款,条款直接无效。 2. 第585条(违约金不能畸高) 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130%。如果订单佣金只有几元,动辄罚款几十、上百元,远超*台实际损失,法院一律调低甚至认定扣款无效。 ​ 3. 第六条公*原则 *台利用信息与规则优势随意克扣收入,违背民事公*原则。   (三)如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律 1. 《劳动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个税、社保等法定代扣项目外,单位无权自行设立罚款项目扣工资。 ​ 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不能随意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只有员工给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才可合理追偿,不能变相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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