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店家涉嫌欺诈
已完结
本人于2021年3月26日在飞猪app预订租车服务,订单号167****005648289382.订单已确认,合同成立。根据前期与飞猪店铺客服沟通,取车时可使用本人身份证及同行驾驶人驾驶证取车,并且车辆可以驶入除小金县、四姑娘山以外的省内州、市、县、景区。但今日飞猪店铺客服突然反悔,要求本人必须携带本人驾驶证取车,且车辆不可以驶入甘孜州和阿坝州。该行为严重违反与客服达成的合同约定,涉嫌欺诈。现要求飞猪按照当初约定,允许本人使用身份证及同行人驾驶证取车,同时可以进入除小金县、四姑娘山以外的省内州、市、县、景区,且不承担任何风险。若不能按照约定执行,可接受本人自行预订其它平台同等级、同时间车辆,由飞猪承担差价。(附件为与飞猪店铺客服人员在旺旺app上面的聊天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