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要求拼多多按国家法规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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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月4日,2月19日,2月21日 在拼多多商家店铺【名媛优生】购买两笔订单名为【羅苼品食欲控制丸(胶囊)】使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并且连续二十多天处于失眠状态,咨询商家表示属正常反应,继续服用身体适应就好。但继续使用失眠越发明显,后经上海新泊地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质检发现,商家所售商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地址,经销商经查询无此企业,且该质检报告认定该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对此我向商家求证,对方并未解释,之后我积极与商家协商,商家消极对待,甚至不回复。由于商家营业执照列入异常,无法联系商家,继而向平台申请披露商家信息,但平台多次表示只有商家执照上信息并拒绝向我透露,据了解商家在平台注册开店需要提供身份证 电话 地址等信息,如果平台没有这些信息容许包庇商家在平台开店 售卖添加有毒有害物品且未尽审查义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平台已违反电子商法第27条,38条,消费者保护法第44条,若坚持不披露商家信息,那么贵平台就按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给消费者。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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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拼多多 拼多多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1166元
投诉编号:
9594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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