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麦网拒绝退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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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28日晚上11:55在大麦购买的2023痛仰在路上巡回演唱会天津站的门票。订单号为34951151****8517002,共计490元。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前往,受到大麦拒绝退票。查询此项目因为演出票品的特殊性与时效性,且演出购票时页面有明确提示的,购票成功不支持退换票。我国 く民法典> 規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售票平台不能改退票的单方面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转让的合法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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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麦所网购出售的预售票为商品,并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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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书性不成立:根据我国蕞新完善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除滴二章外,应予以退款。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9.29号,距现在还有一个月的时间。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定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从购票到决定退票,中途也仅仅经过了不到1天的时间差,依旧处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限内。服务提供方拒绝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和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 “霸王条款〞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户法》滴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井借助记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服务提供方不能基于无效的条款拒绝我的退票请求,服务提供方以其巴王条款拒绝退票的行为属于强行霸占消费者财产!己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和法权益!
4、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本人在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未果后,投诉至市场间管部门,要求服务提供方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履行退还义务。要求服务提供方退还我此前制度的购票款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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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麦拒绝退票,漠视法律,欺压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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